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2號
SCDV,105,補,152,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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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蔡坤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謝麗鳳邱文雄等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玖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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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