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7號
SCDV,105,補,137,2016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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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林慧萍
原   告 葉銀娥
原   告 黃瑞平
原   告 徐偉芳
原   告 蔡雅萍
原   告 向薇蕙
原   告 田秋霞
原   告 呂啟俊
原   告 曾秀桃
原   告 黃碧蓮
原   告 江岱豪
原   告 何玉妃
原   告 張正鏡
原   告 陳鍇宏
原   告 葉玉珍
原   告 黃文仁
原   告 林秋燕
原   告 熊苗芳
原   告 鄧雯文
原   告 何櫻枝
前列林慧萍葉銀娥黃瑞平徐偉芳蔡雅萍向薇蕙、田秋
霞、呂啟俊曾秀桃黃碧蓮江岱豪何玉妃張正鏡、陳鍇
宏、葉玉珍黃文仁林秋燕熊苗芳鄧雯文何櫻枝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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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