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林慧萍原 告 葉銀娥原 告 黃瑞平原 告 徐偉芳原 告 蔡雅萍原 告 向薇蕙原 告 田秋霞原 告 呂啟俊原 告 曾秀桃原 告 黃碧蓮原 告 江岱豪原 告 何玉妃原 告 張正鏡原 告 陳鍇宏原 告 葉玉珍原 告 黃文仁原 告 林秋燕原 告 熊苗芳原 告 鄧雯文原 告 何櫻枝前列林慧萍、葉銀娥、黃瑞平、徐偉芳、蔡雅萍、向薇蕙、田秋霞、呂啟俊、曾秀桃、黃碧蓮、江岱豪、何玉妃、張正鏡、陳鍇宏、葉玉珍、黃文仁、林秋燕、熊苗芳、鄧雯文、何櫻枝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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