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蘇慕容
聲 請 人 蘇芳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青隆、蘇青森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佰伍拾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