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3號
SCDV,105,補,113,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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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熊玉英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吳克奇繼承之應繼分。
二、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吳克奇應繼分權利範
  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
  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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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