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24號
SCDV,105,家訴,24,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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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代辦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仁寬所遺不動產之
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蒙鈞院受理民國98年度繼字第325號、 344號強制執行事件,准聲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 稱聲請人)就新竹縣竹北市○○段000000000號辦理代辦繼 承,惟經查詢債務人陳仁寬(被繼承人)名下尚有新竹縣竹 北市○○段000000000號等不動產,故請求就債務人陳仁寬 名下所有不動產准予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並正本函知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副本新竹市稅務局及聲請人等語。二、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 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 執行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甚明。次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 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 或第4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 所有時,得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 遺產稅及登記規費,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 法第1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仁寬已歿,其遺有新竹縣竹北 市○○段000000000號等不動產至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聲 請人現對其有強制執行之事件等情,縱認屬實,然經揆諸前 揭說明,關於辦理被繼承人陳仁寬遺留不動產之繼承登記部 分,聲請人自得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逕 向執行法院聲請,由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為繼承登記之辦 理即可。從而,聲請人具狀誤向本院家事庭聲請准予代辦債 務人陳仁寬財產之繼承登記,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併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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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