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
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黃桂梅、陳文欽本票遺失而需止付
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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