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6號
SCDV,105,司催,26,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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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育珅
代 理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陳貴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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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