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蔡佳君
債 務 人 陳洪瑞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至債權人請求新台幣860,000 元部分,依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如以指
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連帶
保證人書狀影本,僅印有指印三枚,未有在文件上二人簽名
證明,故不發生簽名之效力,難認有連帶保證之明示,又所
提之錄音光碟及譯文,亦難以調查認債務人對此部分有連帶
保證之明示,另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債權人此部分之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