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筠婷即李馥羽、黃千豪即李定恆、洪千筑即
洪存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黃筠婷即李馥羽、黃千豪即李定恆、洪千
筑即洪存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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