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1號
SCDV,105,司促,1391,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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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林水祥
兼法定代理 林翌濱

      林志興
債 務 人 洪儷岑
      林佑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壹仟貳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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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