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柳雲即柯鴻志之繼承人、柯葉綿仔即柯鴻志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柯鴻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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