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35號
SCDV,105,司促,1235,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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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世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第一段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為何
        (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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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