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世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第一段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為何
(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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