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7號
SCDV,105,司促,1147,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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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田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44,248元部分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
  1.1計算之手續費,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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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