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田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44,248元部分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
1.1計算之手續費,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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