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6號
SCDV,105,司促,1096,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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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向雄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雄州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8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1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47,66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適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
  率百分之15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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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