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48號
SCDV,104,重訴,148,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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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鍾曼君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被   告 陳苡婧即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2709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鍾曼君鋐星科技有限公司聶光武等人因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 秘密法等罪,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他字 第2709號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系爭工程中是否涉及犯 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 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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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