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盛裕
再審被告 陳鍾永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鍾永妹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