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40號
SCDV,104,勞訴,40,2016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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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駿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間因本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4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9,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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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