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賴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6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 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 人業於105 年1 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