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原 告 彭永鈞 彭俊允 彭玉如 彭玉煌 彭玉成 彭永瀧 彭永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古振崧 古雲房 曾世軒 曾聖鈞 曾慧珠 曾駿華 曾芳榕 曾彩楠 陳茂枝 陳茂忠 藍陳菊英 陳秋妹 陳瑞玉 陳信路 林寶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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