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99號
SCDV,103,訴,699,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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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彭永鈞
      彭俊允
      彭玉如
      彭玉煌
      彭玉成
      彭永瀧
      彭永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古振崧
      古雲房
      曾世軒
      曾聖鈞
      曾慧珠
      曾駿華
      曾芳榕
      曾彩楠
      陳茂枝
      陳茂忠
      藍陳菊英
      陳秋妹
      陳瑞玉
      陳信路
      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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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