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563號
SCDM,104,審簡,563,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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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建隆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沈建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 員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 權力,應予尊重,逕恣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其心態 、手段均屬可議,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蔑視警員 之執法尊嚴,並對警員之名譽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實值非 難,兼衡被告係酒後為本件犯行、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1281號
被 告 沈建隆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南鎮○○里00號




居新竹縣湖口鄉○○街○○○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建隆於民國104年9月15日9時55分許,因公共危險執行案 件由本署法警人員安置於本署3號拘留室,惟其前來本署前 已飲用酒精類飲料而在拘留室內吵鬧,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 犯意,於同日9時55分許起至11時30分許止之某時,對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法警黃朝慶當場辱罵「吊你阿妹」(客 語)。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沈建隆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1份、勘驗筆錄1紙及錄音光碟1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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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