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福源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08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胡祐瑄對被告楊福源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案 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和解成立,被告並將頭期 款即新臺幣60萬元匯入告訴人所指定之帳戶,而告訴人亦具 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陳報狀 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 稽(見交易字卷第81頁至第8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0898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