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林禾盛
被 告 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等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 住所地及營業所分別在桃園市及新北市三重區,侵權行為地 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 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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