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6號
PCDV,105,訴,336,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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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何書緯
被   告 李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17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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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