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46號
PCDV,105,補,546,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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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吳明翰
原   告 陳正山
被   告 陳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4四棟建物
有優先承買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
建物之價額核定之,而系爭建物之價額據原告陳報依本院93年度
執字第4927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最低拍賣價格總計為新台幣(下同
)1032萬元(696萬+176萬+96萬+64萬=1032萬),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8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附表
┌──┬─────────┬──────┐
│編號│建物門牌     │最低拍賣價格│
│  │         │(新台幣) │
├──┼─────────┼──────┤
│1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696萬元   │
│  │三段二號之三   │      │
├──┼─────────┼──────┤
│2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176萬元   │
│  │三段二號     │      │
├──┼─────────┼──────┤
│3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96萬元   │
│  │三段二號之一   │      │
├──┼─────────┼──────┤
│4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64萬元   │
│  │三段二號之二   │      │
├──┴─────────┴──────┤
│總計:103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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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