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0號
PCDV,105,聲,20,201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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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蕭學光 
      詹書通 
      周瑞燦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相 對 人 游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九0四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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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