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42號
PCDV,105,消債更,42,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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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柯陳川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70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4+1)×34×10=1,700);並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5 年1 月24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1 月26日起至105 年
  1 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3 年1 月2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
  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
  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九、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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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