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鄭清榮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4 +1 )×10×34元=1,700 元)。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水、電及瓦斯費3,000 元」、「電信
費及管理費3,400 元」、每年支出「交通賦稅9,540 元」之
依據為何?聲請人應提出上開費用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予以詳列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又聲請人另主張「生活必要費用
11,500元」之依據為何?何以不包含於上開費用中?請一併
說明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交
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主張扶養已成年之次子鄭○○及配偶鄭曾淑貞,請說
明有何扶養之必要性?所認定扶養費為每月4,000 元及6,00
0 元之依據為何?其等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
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
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另併提出鄭○○、鄭曾淑貞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清單(明細)。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顯示,聲請人於104 年6 月領取退撫金
、公保養老給付及退休金。聲請人應陳報已於何時、何單位
辦理退休,退休金領取方式及數額,亦請一併說明,並提供
相關證明資料(勿僅以存摺影本代替)。
六、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
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除臺灣銀行存簿、郵政存簿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
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
請人自陳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
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
款或轉帳證明)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