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9號
PCDV,105,抗,19,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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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邱俊廷即陳俊廷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簡易
庭104年度司票字第7989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時,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 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 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 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 一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為家庭遭逢重大事變,並非故意拖 欠車款,抗告人於103年7月18日遭人誤殺砍傷右手進行手術 ,雖然遭逢巨變,但仍硬撐著無間斷繳納相對人的機車款項 ,直到104年7月份為止,實在是家庭經濟上撐不過去了才會 暫時停繳,並無不再繼續繳納之意,也必須等待處理完積欠 國宅房屋租金5個月的欠款,方可處理相對人的欠款,大約 105年4月起即可繼續再逐期分期繳還。抗告人一家四人當中 ,有三人領有殘障手冊及身障補助和中低收入卡,而且目前 家中只有二人在工作,其中一人工作不穩定,尚必須支援家 中生活開銷,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然縱 使抗告人所稱屬實,也是屬於實體上之爭執,抗告人應該另 尋其他途徑解決(例如:與相對人協商延期還款或聲請調解 等),本件非訟程序依法不得加以審理,仍應為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故其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有未洽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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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