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1號
PCDV,105,建,21,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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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被   告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兩造所締結之工程 契約書第197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若因本契約涉訟 ,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32頁反面 )。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契約書約 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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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