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張鶴子
陳瑞襄
陳瑞茵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法定代理人 江立雯
聲 請 人 陳語恩
陳立潔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玉蓉
法定代理人 陳翰勳
聲 請 人 陳民良
陳金幸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信全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弄0號」,此有聲請人等所提出之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 無管轄權,聲請人等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