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張司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泰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段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泰雄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