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5號
PCDV,105,司票,95,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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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吳家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東宏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東宏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一)債務人詹東宏最新之戶籍謄本、(二)提示日,聲 請人已於105 年1 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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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