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271號
KSDM,89,自,271,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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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一號
  自 訴 人 大鶴食品行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甲○判決如左:
主 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陸拾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丁○○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受僱設於高雄 縣鳳山市○○街八十五號七樓「大鶴食品行」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 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自 八十八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止,利用在高雄縣市及台南縣市向約六 、七十家商號收取貨款之機會,連續分次由其在出貨單上簽寫客戶商號名或姓或 姓名,而偽造表示客戶已收受貨品而尚未交付貨款意思證明之出貨單,或以填載 不實出貨內容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出貨單,並於其後交予大鶴食品行之方式,將 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據為已有,供已挪作他用花費淨盡,足生損害於大鶴食品 行及如附表所示各商號之負責人,先後共計侵占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九千一 百九十三元,直至八十八年九月底「大鶴食品行」發覺有異並向客戶查詢對帳, 始發現上情,而丁○○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及同月十八日立下切結書,願從 其薪資扣還侵占款項,並表示不再挪用公司款項。詎丁○○仍自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止,復承上犯意,連續分次以上開方式,將向前 開六、七十家商號所收取而持有之貨款,據為己有,供已挪作他用花費淨盡,再 度侵占共計七萬六千五百二十六元,嗣至八十九年一月底「大鶴食品行」發覺有 異並向客戶查詢對帳,始知上情。丁○○自八十八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 六日止,利用收取貨款職務之便,連續多次將業務上所收取而持有之貨款,侵占 入己挪作他用,共計七十九萬五千七百一十九元,扣除曾以薪資抵償部分貨款, 尚欠大鶴食品行七十萬零三百六十四元。
二、案經大鶴食品行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經被告丁○○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代理人丙○○於甲○審理時指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切結書二紙、偽造之出貨單六十六紙、登載不實出貨內容之 出貨單五紙、侵占帳款明細乙紙及本票二十四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被告在載明貨品、數量之出貨單上偽簽商店名稱、負責人或該商店人員姓名, 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各商家已領受貨品及尚未支付貨款之意思, 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罪



(在出貨單上填載內容不實貨品部分)、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偽 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事項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依 法加重其刑。復被告業務侵占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依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 犯罪前科,品行非劣,惟為供己花費而起貪念,竟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有 虧職守,並以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之方式,達到侵占之目的,損及 僱主及客戶之權益,至今尚未清償其侵占之款項,犯罪之手段、目的、侵占業務 上保管之貨款金額高達七十九萬五千七百一十九元,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六十一枚,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偽簽「神旺」(商號名)五 枚之部分,因署押係自然人或法人代表人所書立,商號不可能為簽寫署押之行為 ,是上開簽寫五枚「神旺」部分,雖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惟「神旺」乃商號名稱 並非署押,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出貨單六十六紙,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 已交付予自訴人,並非被告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 商號簡稱 │ 負責人 │ 出 貨 單 日 期 │ 署 押 及 數 量 │
├───┼─────┼────┼──────────┼─────────┤
│ 一 │ 神旺禮品 │ 梁忠雄 │880407、880422、8804│神旺(商號名,非署│
│ │ │ │30、880511、880525 │押) │
├───┼─────┼────┼──────────┼─────────┤
│ 二 │ 百富西點 │ 林建安 │880825、880827、8809│林姿廷署押、二枚,│
│ │ │ │01 │林署押、一枚 │
├───┼─────┼────┼──────────┼─────────┤
│ 三 │ 東珍餅店 │ 林茂榮 │881015 │黃靜誼署押、一枚 │
├───┼─────┼────┼──────────┼─────────┤
│ 四 │ 元豐餅店王福源 │八十八年五月份 │王署押、一枚 │
├───┼─────┼────┼──────────┼─────────┤
│ 五 │ 佛心緣余秋燕 │880114、880225 │李育民、秋燕署押,│
│ │ │ │ │各一枚 │
├───┼─────┼────┼──────────┼─────────┤
│ 六 │ 明 津 │ 謝明助 │880430 │吳署押、一枚 │
├───┼─────┼────┼──────────┼─────────┤
│ 七 │ 三 葉 │ 葉念和 │0000000張、八十八年│葉念和署押、六枚 │
│ │ │ │六月份、880702、8807│ │
│ │ │ │13、880629 │ │
├───┼─────┼────┼──────────┼─────────┤
│ 八 │ 富味香陳志農 │880415、880426、8804│陳署押、七枚,陳志│
│ │ │ │28、880504、880506、│農署押、一枚 │
│ │ │ │880507、880624、8810││
│ │ │ │12 │ │
├───┼─────┼────┼──────────┼─────────┤
│ 九 │ 玉 馨 │ 王榮三 │八十八年五、六月份 │王榮三署押、一枚 │
├───┼─────┼────┼──────────┼─────────┤
│ 十 │ 裕 珍 │ 劉德榮 │880729、880924 │劉厲君及蔡署押,各│
│ │ │ │ │一枚 │
├───┼─────┼────┼──────────┼─────────┤
│ 十一 │ 進香餅店 │ 田雲程 │880821 │田雲程署押、一枚 │
├───┼─────┼────┼──────────┼─────────┤
│ 十二 │ 明 珍 │ 楊明宇 │880920 │楊署押、一枚 │
├───┼─────┼────┼──────────┼─────────┤
│ 十三 │ 橋 比 │ 陳坤直 │880916 │王署押、一枚 │
├───┼─────┼────┼──────────┼─────────┤




│ 十四 │ 昭 軒 │ 張昭華 │880813 │昭華署押、一枚 │
├───┼─────┼────┼──────────┼─────────┤
│ 十五 │ 新東發黃清東 │880913 │淑貞署押、一枚 │
├───┼─────┼────┼──────────┼─────────┤
│ 十六 │ 永 珍 │ 張鳳命 │880806、880813 │張署押,二枚 │
├───┼─────┼────┼──────────┼─────────┤
│ 十七 │ 龍 鳳 │ 彭瑞榮 │八十八年九月份、8810│陳署押、一枚,彭署│
│ │ │ │05、881009 │押、二枚 │
├───┼─────┼────┼──────────┼─────────┤
│ 十八 │ 裕 興 │ 陳皆趁 │881009 │陳署押、一枚 │
├───┼─────┼────┼──────────┼─────────┤
│ 十九 │ 久 發 │ 廖樹松 │880915 │林署押、一枚 │
├───┼─────┼────┼──────────┼─────────┤
│ 二十 │ 高 北 │ 黃永仁 │880531、880608 │張麗筠署押、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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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昇 益 │ 黃宗榮 │880809 │黃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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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巨 派 │ 陳欽銘 │880916 │洪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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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鎰豐盛 │ 陳先進 │880810 │馬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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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新味香 │ 陳昭南 │880917 │陳昭南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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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金 帥 │ 蔡海龍 │880604 │蔡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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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榮 香 │ 蔡榮林 │881012 │蔡秋霞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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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金 華 │ 鄭吉盛 │880920 │陳吉安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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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振來發 │ 陳秋籐 │880826、880923 │李及陳美雲署押、各│
│ │ │ │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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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新益芳 │ 林坤山 │880825 │蔡啟芳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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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 熱 富 │ 陳福元 │880810 │芬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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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佳味珍劉文宗 │880904 │郭明能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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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瑞 珍 │ 陳 │880810 │李明雄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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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見 新 │ 薛建中 │880826 │郭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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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芳 昌 │ 吳水柳 │880805、880914 │吳水柳署押、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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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源 香 │ 王坤源 │880830 │孫昭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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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冠 一 │ 陳孟敏 │88090、0000000 │陳孟敏署押、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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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協 同 │ 藍熙聖 │881009 │藍熙聖署押、一枚 │
├───┼─────┼────┼──────────┼─────────┤
│三十八│ 天 聖 │ 黃美粟 │880915 │黃美粟署押、一枚 │
├───┼─────┼────┼──────────┼─────────┤
│三十九│ 益 成 │ 吳明泉 │八十八年七月份 │吳署押、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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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