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03號
PCDV,105,司促,530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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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于菱
債 務 人 黃進行
債 務 人 李玉芳
一、債務人李玉芳黃于菱黃進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于菱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進行李玉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0萬
      9,023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于菱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9 萬7,333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進行李玉芳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玉芳、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97333 │于菱、黃進│9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玉芳、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97333 │于菱、黃進│0月02日起  │      │八三     │
│  │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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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