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08號
PCDV,105,司促,5108,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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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蔡汶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汶蓁於民國(下同)104 年6月3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1年6
  月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 年11月3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1,280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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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