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59號
PCDV,105,司促,5059,20160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5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羅培碩即帕可餐飲店
債 務 人 蔣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零玖
  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