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陳麗真
債 務 人 黃振煌
債 務 人 黃之鞠
一、債務人陳麗真、黃振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伍拾玖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陳麗真、黃振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之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