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71號
PCDV,105,司促,4971,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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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劉梅音
債  務  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債  務  人 賴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捌拾捌
  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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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