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13號
PCDV,105,司促,481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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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高德明
債 務 人 李國良
債 務 人 林黃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伍仟壹佰
  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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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