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艾薇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賴志傑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志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賴志傑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賴志傑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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