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11號
PCDV,105,司促,4611,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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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彭崇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貳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
  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伍萬捌仟叁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元
  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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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