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彭崇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貳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
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伍萬捌仟叁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元
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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