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張錦黈
連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陸
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未還本金依
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未還本金依
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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