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蔓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零
壹元,及及其中本金壹拾叁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整自民國九
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
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徐蔓云於88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3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
9,201 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500 元整、消費款131,
164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991元整及違約金4,546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3
1,164 元整自93年0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上限5,000 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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