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18號
PCDV,105,司促,4318,201602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
債  權  人 忠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紀忠男
債  務  人 銢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叁萬柒
  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銢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