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債 務 人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貳萬柒仟壹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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