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湯永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拾壹元,及
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貳萬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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