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88號
PCDV,105,司促,3988,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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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劉林于芳
      廖素真
一、債務人劉林于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壹
  萬肆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劉林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
  素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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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