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83號
PCDV,105,司促,3783,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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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債 務 人 黃嬋燕
債 務 人 何永飛
債 務 人 黃敏能
債 務 人 涂文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陸仟叁
  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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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