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21號
PCDV,105,司促,3621,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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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伊侖即張吟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叁仟叁佰伍
  拾壹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中貳拾捌萬零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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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