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05號
PCDV,105,司促,3505,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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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梁智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壹
  拾捌元,及其中陸萬伍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智善於民國(下同)86年9月11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65,343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適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
  率百分之15計算。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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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